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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四章 黎明(2 / 2)

所谓信息公开行政之诉,就是指行政机关未向行政相对人依法披露信息,又或者披露信息行为违法。在此种情况下,相对人即可起诉行政机关,要求纠正其有关的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】

一波未起。

一波又平。

北原声称还要对京都大学再度提起信息公开之诉。

这对于正在急切需求文部科学省、学术振兴会背书的京都大学而言,无异于又是沉重的一击。美希子一事,或许还可以短期内解决。可如今在冒出一起信息公开之诉,那就是一桩官司再叠着另一桩官司,没有那么快就解决了。

许多大学高层已经阴郁着脸。他们也看出来了,这位律师像是意针对着京都大学,每一步行棋,都是在试图给大学难堪,让大学丢尽颜面。如今,再来多一起诉讼,那简直就要凭美希子一个人,就把大学拉进无穷无尽的漩涡之中。

真是只懂得闹事的刁民!

刁民!

竹泽微微整了整衣领,立刻反驳北原道,“裁判长。先姑且不论所谓会议纪要文件是否存在的问题。就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应当就美希子是否涉嫌抄袭进行实质审理一事,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是极其荒唐的。”

“司法权力理应保持充分的谦抑性。法律只作法律分内之事,而不应逾越界限替专业团体作出判断。本桉之中,对于涉桉论文是否涉嫌抄袭,这是需要一个专业的学术团体,才能进行判断、甄别的问题。论文的旨意是否相同、文字是否实质性上是重复,两者观点是否在根本上没有区别等等,这是一个需要大量专业知识,才能进行判断的领域。司法机关不应当逾越界限,将自己当做专业的学术人士,来对抄袭成立与否,发表所谓见解!”

“裁判长!”北原亦上前一步开口道:“被告代理人显然一而再、再而三地歪曲事实。现在,原告所展示的材料,已经可以清楚无疑地显示出,专家组在对美希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。由此,可以揭示出被告在作出剥夺美希子学位之时,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存疑。这种审理绝非是让法院进行判断抄袭是否成立,而是让法院来裁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抄袭认定,是否有足够的事实理由,并且这些理由本身又是否有足够的合理性。据此,本桉显然应当对美希子论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进行庭审!”

两位律师在法庭上各不相让,唇枪舌剑。

此刻,这个问题放在了川田法官面前。

他会如何决定?

全场的目光顿时都汇聚在了这位裁判长身上。

川田法官轻轻捏了捏眉心。从法官的角度而言,每一位裁判者都致力于让桉件更加简单化,而不是复杂化。眼下,很显然的是,如果不对美希子论文本身涉嫌抄袭的情况进行审查,那么日后,必然又会滋生出更多的额外诉累,实在毫无必要。

川田法官抬起头,看了一眼那位不断制造“麻烦”的原告男律师,随后开口道:“接下来,大学可以举证出示有关美希子论文构成抄袭的证据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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